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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音乐著作权 国外采购音乐版权问题

发布时间:03月24日 来源: 史建民律师团队
[导读]:  史建民律师团队,惠州版权转让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

 史建民律师团队,惠州版权转让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什么是音乐著作权

  什么是音乐著作权呢想必很多人都对此有所疑惑,若对这类问题有着类似或相同的疑问,相信在仔细看完下面的文章后,一定会有所收获、有所裨益。接下来就是由带来什么是音乐著作权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什么是音乐著作权


  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二、预防侵权办法


  音乐著作权预防侵权措施|版权的登记自愿的,任何登记行为都是证实权利的初步证据。


  1、选择官方指定登记备案机构


  2、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快速电子数据登记备案,


  注:上传文件范围:文本、图像、音频、视频


  三、保护时间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四、翻唱


  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


  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合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有关于什么是音乐著作权的有关知识,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很多人都对什么是音乐著作权有了一定的认识,以后再面对这样的问题再也不会感到棘手,可以做到事半功倍、迎刃而解。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国外采购音乐版权问题

  国内私营有限公司从国外采购音乐版权需要什么手续要缴纳什么税费




  一、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及《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的音像制品,应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授权,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登记。合同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出版的音像制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和合同有效期限等。


  二、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各种音像制品,应将出版合同和有关材料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由境外音像制品权利人授权或转让其他人后再授权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还应出示原授权或转让合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申请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经审定由国家版权局发放《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申请登记"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填写完备的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


  ⒉与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签订的有关的授权合同;


  ⒊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


  ⒋版权证明或授权书;


  三、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目前,国家版权局已指定香港影业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为其会员的认证机构。


  四、音像出版单位应持《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内容审查审批手续。经审批通过后,音像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物的彩封及内芯上注明“合同登记号:X字XX-XXXX-XXXX”。


  另外,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加工境外音像制品,应要求音像出版单位提交《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的复印件并存档备查,否则不得予以复制加工。


  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进口音像制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


  2、进口协议草案;


  3、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


  4、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


  2、版权贸易协议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登记认证文件;


  3、节目样片;


  4、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另外,进口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音像制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


  文化部自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  批准文件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办理。批准文件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


  关于费用问题,请向具体审批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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